勞工保險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僱員在工作期間因工受傷,僱主應立即將其送往註冊醫院或診所醫治。
僱主在接獲意外發生或僱員患上職業病的通知後,必須以下列方式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導致 呈報期限 指定表格
工傷意外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不超過3天 14天內 表格2B
喪失工作能力為期  超過3天 14天內 表格2
死亡 7天內

 

導致 呈報期限 指定表格
職業病 喪失工作能力 14天內 表格2A
死亡 7天內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1. 僱主直接支付補償
      如果工傷病假不超過3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須在該僱員之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2. 按法例藉着協議決定賠償
      僱主與僱員直接協議如果工傷病假超過3天但不超過7天及沒有導致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傭雙方可按法例藉着協議決定賠償。僱主並須在該僱員之正常發薪日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及有關的醫療費用。
    3. 勞工處處長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
      在其他情況下,僱員補償科給僱主及僱員簽發列明補償款額的「補償評估證明書」(即表格5)。如果僱員只有工傷病假,「補償評估證明書」會在僱員辦妥工傷手續後發出;但如果工傷事故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則「補償評估證明書」須待得悉判傷結果後(即簽發表格7,8,9或10簽發後)才簽發。

若僱傭任何一方反對補償評估結果,必須在證明書簽發後14天內書面向勞工處處長提出,並將反對書副本送交另一方。僱員補償科在收到反對書後會審核有關的評估結果,並在審核程序完結後給僱主及僱員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書」(即表格6)。

      • 請將填妥之「表格2」副本連同薪金紀錄儘快送交本公司。
      • 請儘速將上述證明書連同所有醫生證明書正本送交本公司,賠償個案當依據實情及保單條款辦理。
      • 請保留所有醫生證明書,評估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之副本,以供存案。

注意:以上僅為辦理僱員工傷賠償手續之概要,只供貴保戶作參考之用。至於詳細補償法例及僱主應負之責任,請貴保戶向勞工處屬下之工傷賠償組查詢,以免違法。

計算保費
工資x保險費率+10.8%政府稅=保險費

影響保險費率釐定之因素,包括:受保員工職位級別、工作範圍、需到外地工作與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