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綜合保險

業主立案法團綜合保險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強制要求業主立案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相關法例。所有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承保額,不得少於1000萬元。

內容請參照政府宣傳短片。<按此進入>

第一部分 公眾責任保險及財產全險
1. 公眾責任保險
。保障投保人在投保樓宇的公用部分因疏忽引致第三者死亡、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失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賠償額最高為保單最高限額。
。自選保額,由港幣1,000萬至5,000萬元
2. 財產全險(大廈的公用部分)
。保障投保大廈的公用部分因意外事故直接引致的財產損毁。
。自選保額,由港幣100萬至5,000萬元
第二部分 僱員賠償保險(可選擇性投保)
。保障投保人因其僱用員工在工作中不幸傷亡而所需承擔法例規定的賠償責任。
。每宗事故最高賠償額港幣100,000,000元
第三部分 免費附加保障
1. 金錢損失保險
。保障投保人因遭受破門入屋盜竊、暴力行劫或火災引致的金錢損失,包括現金、銀行或現金票據、支票、劃線郵匯或匯票。
。最高保障– 港幣30,000元
2. 委員意外保險
。保障投保樓宇之業主立案法團委員(年齡以18歲至75歲為限),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法團委員工作期間而遭遇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身故或全身癱殘。
。最高保障– 港幣100,000元人身意外保險

只需投保第一部分“公眾責任保險及財產全險”,便可同時免費獲下列第三部分“免費附加保障”,客戶亦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投保第二部分“僱員賠償保險”。

影響保費計算的因素,會以重建樓宇的價值、樓宇的年齡、 樓宇的維修及保養等計算保費。